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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宜康: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2-10-01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 宜康         公告编号:2022-113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子公司亲
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和源”)于近日分别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案号
为(2022)京仲裁字第 2996 号、(2022)京仲裁字第 2997 号的《裁决书》,具体
情况如下:

    一、涉及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 1 北京市佳贝林科技有限公司系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白葛路九
号院 2-7 号楼(以下简称“目标物业”)的所有权人,申请人 2 西藏和润祥投资
有限公司系申请人 1 的母公司。2017 年 4 月,被申请人亲和源与二申请人就目
标物业的合作展开洽谈,并于 2017 年 6 月达成一致,签订《白葛路九号院 2-7 号
楼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附加协议》。两份协议对目标
物业租赁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收购选择权以及保证金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二申请人积极促成正式协议的签订,付出巨大的成本。后
因被申请人在支付租赁保证金后,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协议,致
申请人 1 为履行《框架协议》的约定,无法将房屋出租,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被
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违约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二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房屋维护费用损失、二申请人付出的成本等
费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
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

    (二)申请人 1 北京直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白葛路九
号院 1 号楼(以下简称“目标物业”)的所有权人,申请人 2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系申请人 1 的母公司。2017 年 4 月,被申请人亲和源与二申请人就目
标物业的合作展开洽谈,并于 2017 年 6 月达成一致,签订《白葛路九号院 1
号楼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附加协议》。两份协议对目
标物业租赁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收购选择权以及保证金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二申请人积极促成正式协议的签订,付出巨大的成本。后
因被申请人在支付租赁保证金后,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协议,要
求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违约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二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申请
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房屋空置产生的租金损失、房屋空置
产生的物业维护费用损失等费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
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亲和源向北京仲裁委员提出
仲裁反请求,请求申请人一返还保证金、支付迟延返还保证金对应的利息、被申
请人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及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根据案号为(2022)京仲裁字第 2996 号的《裁
决书》,裁决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延迟履行违约金 450,000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赔偿房屋空置产生的租金损失 10,000,000 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50,000 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 42,434.71 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公证费 4,060 元;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诉讼保全费 5,000 元;

    7、申请人一向被申请人返还保证金 6,500,000 元;
    8、申请人一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00,000 元;

    9、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0、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11、本案请求仲裁费及反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承担,仲裁费
互相抵扣后,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 206,613.44 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亲和源向北京仲裁委员提出
仲裁反请求,请求申请人一返还保证金、支付迟延返还保证金对应的利息、被申
请人支出的律师费及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根据案号为(2022)京仲裁字第 2997 号的《裁
决书》,裁决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 450,000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赔偿房屋空置产生的租金损失 5,000,000 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200,000 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诉讼费 5,000 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险费 12,472.98 元;

    6、申请人一向被申请人返还保证金 3,500,000 元;

    7、申请人一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150,000 元;

    8、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9、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10、本案请求仲裁费及反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承担,仲裁费
互相抵扣后,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 1,105,438.4 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亲和源将与上述各申请人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最优和解方案。并将依照
《裁决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相
关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