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条款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 前述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发行完成后行 前述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发行完成后行 使超额配售权前,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 使超额配售权前,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为 5,797,219,562 股,其中境内上市普 通股总数为 5,797,219,562 股,其中境内上市普 通股 4,840,678,482 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 通股 4,840,678,482 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的 83.5%;H 股 956,541,080 股(其中全国 总数的 83.5%;H 股 956,541,080 股(其中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86,958,280 股 H 股),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86,958,280 股 H 股), 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6.5%。 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6.5%。 前述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发行完成并行 前述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发行完成并行 使超额配售权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 使超额配售权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为 5,927,656,962 股,其中境内上市普 通股总数为 5,927,656,962 股,其中境内上市普 通股 4,827,634,742 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 通股 4,827,634,742 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的 81.4%;H 股 1,100,022,220 股(其中全 总数的 81.4%;H 股 1,100,022,220 股(其中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100,002,020 股 H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100,002,020 股 H 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8.6%。 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8.6%。 公司实施经 2011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 2010 公司实施经 2011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0 年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2010 年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7,705,954,050 股,其中境 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7,705,954,050 股,其中境 内上市普通股 6,275,925,164 股(含境外投资者 内上市普通股 6,275,925,164 股(含境外投资者 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 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 购 的 股 份 ), 占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购 的 股 份 ), 占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81.4%;H 股 1,430,028,886 股,占公司已发行 81.4%;H 股 1,430,028,886 股,占公司已发行 的普通股总数的 18.6%。 的普通股总数的 18.6%。 公司实施经 2015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4 公司实施经 2015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4 1 条款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部分 H 股回购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 部分 H 股回购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为 7,664,132,250 股,其中境内上市普 通股总数为 7,664,132,250 股,其中境内上市普 通股 6,275,925,164 股(含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 通股 6,275,925,164 股(含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 认购的股份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认购的股份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份),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81.9%;H 份),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81.9%;H 股 1,388,207,086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 股 1,388,207,086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的 18.1%。 数的 18.1%。 公司实施经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5 公司实施经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部分 A 股回购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 部分 A 股回购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为 7,625,287,164 股,其中境内上市普 通股总数为 7,625,287,164 股,其中境内上市普 通股 6,237,080,078 股(含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 通股 6,237,080,078 股(含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 认购的股份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认购的股份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份),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81.8%;H 份),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81.8%;H 股 1,388,207,086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 股 1,388,207,086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的 18.2%。 数的 18.2%。 公司实施经 2017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 2017 公司实施经 2017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7 年股票期权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7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工作后,公司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工作后,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7,794,048,075 股 , 其 中 境 内 上 市 普 通 股 7,794,048,075 股 , 其 中 境 内 上 市 普 通 股 6,405,840,989 股(含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 6,405,840,989 股(含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 的股份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占 的股份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占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82.2% ; H 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82.2% ; H 股 1,388,207,086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1,388,207,086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的 17.8%。 的 17.8%。 2 条款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实施经 2017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和 2018 年 8 月 30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后,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7,792,023,575 股 , 其 中 境 内 上 市 普 通 股 6,403,816,459 股(含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 的股份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占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82.2% ; H 股 1,388,207,086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的 17.8%。 公司实施经 2017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和 2018 年 9 月 10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的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为 7,810,578,433 股,其中境内上市普 通股 6,422,371,317 股(含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 认购的股份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份),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82.2%;H 股 1,388,207,086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的 17.8%。 公司实施经 2017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和 2018 年 11 月 6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3 条款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通过的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及 限制性股票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普通 股总数为 7,808,536,633 股,其中境内上市普通 股 6,420,329,547 股(含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认 购的股份和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82.2%;H 股 1,388,207,086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的 17.8%。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94,048,075 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08,536,633 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 及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规、部门规章、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 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市规则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购公司发行 (一) 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在外的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五)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它情况。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依据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公司债券;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公司因前款第(四)项规定外的情形收购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因前款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 形收购公司 A 股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除非依据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依照 4 条款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股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股本; (二)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 (二)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 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但本章程第二十七条有 (三) 发行公司债券; 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发行公司债券; (五)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五) 公司章程的修改;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七) 股权激励计划;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七) 股权激励计划;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5 条款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等事项,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 委托理财等事项,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规定由 (九) 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规定由 董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董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会计师事务所,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其有关人 (十六)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其有关人 员; 员; (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理的工作; (十八) 决定本章程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八) 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决定收购公司股份 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项; 相关事项;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 (十九) 决定本章程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予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项;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六)、(七)、(十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 6 条款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必须 予的其他职权。 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六)、(七)、(十 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三)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必须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 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