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香港 Hong 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北京嘉里中心北楼 27 层 电 话 Tel.: 86-10-5769-5600 邮政编码:100020 传 真 Fax: 86-10-5769-5788 27/F, North Tower, Beijing Kerry Centre 1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联重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联重科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1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公司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在长沙市银盆南路 361 号公司办 公楼二楼多功能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8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2,111,051,2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035171%。出席 A 股 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1,862,788,271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股份总数的 29.013904%;出席 H 股类别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99,919,912 股, 占公司 H 股股东股份总数的 21.604839%。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4 人, 代表股份 22,616,693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股份总数的 0.352267%。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 3 项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詹纯新先生得票数 2,093,544,814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9525%,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 选 人 贺 柳 先 生 得 票 数 2,130,429,306 票 , 占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48215%,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赵令欢先生得票数 2,022,420,241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86084%,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黎建强先生得票数 2,129,326,488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528%,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赵嵩正先生得票数 2,122,805,877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923%,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杨昌伯先生得票数 2,129,347,888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531%,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候选人刘桂良女士得票数 2,129,491,088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243%,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 候选人王明华先生得票数 2,121,209,327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6096%,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候选人何建明先生得票数 2,129,386,688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350%,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特别决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127,095,216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954%;6,354,580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824%;21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0222%。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2019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了 1 项特别决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884,626,544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713%;560,320 票反 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19%;21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56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2019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了 1 项特别决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94,125,652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8064%;5,794,260 票反 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1936%;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分别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4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师虹 见证律师: 丁继栋 罗寒 2019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