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关于授权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9-017 号
证券代码:112805 证券简称:18 中联 01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机公司”)经营发展
的需要,为加速资金回笼、降低经营风险,结合重机公司 2019 年度
经营规划,公司拟批准及授权重机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 8 亿元、为期
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兑仓业务。
一、保兑仓业务情况介绍
保兑仓,是指银行向生产企业(卖方)及其经销商(买方)提供
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为载体的金融服务。具体操作方式是:银行向经销
商(买方)收取一定比例(最低不少于30%)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开
出以经销商(买方)为付款人、生产企业(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
兑汇票,专项用于向生产企业(卖方)支付货款。经销商(买方)每
次提货需先向银行交存货物对应金额的保证金,银行在经销商(买方)
存入保证金的额度以内签发发货通知,生产企业(卖方)只能凭银行
签发的发货通知确定的发货金额向经销商(买方)发货。经销商(买
方)实现销售以后向银行续存保证金,银行再次签发发货通知,如此
循环操作,直至保证金余额达到或超过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
额。 承兑汇票到期时,如保证金余额低于承兑汇票金额,则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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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卖方)补足承兑汇票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给银行。
《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议
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拟开展业务情况概述
(一)额度及担保额度
重机公司拟与有关金融机构、经销商合作开展保兑仓业务,保兑
仓额度为人民币8亿元,重机公司为经销商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5.6亿元(即,经销商缴付承兑保证金数额与保兑仓额度
之差),担保期限依据合同约定。
(二)保兑仓协议主要内容
重机公司、经销商与合作银行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融资方式
根据经销商申请及经销商提供重机公司、经销商双方的《购销合
同》及业务贸易背景等资料,经合作银行审查通过,合作银行为经销
商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购买重机公司货物。
经销商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须按最低不少于票面金额
的30%的标准向合作银行交存初始保证金。
2、提货规则
经销商每次提取《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时,需向合作银行提出
申请,并填写《提货申请书》。同时向经销商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保证
金账户中存入相当于该次提货金额的保证金。合作银行核对经销商缴
存的保证金数额后,向重机公司发出《提货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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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机公司收到合作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后,向合作银行发
出《提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同时按照合作银行的通知金额向经销
商发货。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在每张汇票到期日前 10 日内,如果合作银行对于经销商的授信
融资额度超过其出具的《提货通知书》或发放给经销商的提货权凭证
中载明的累计金额,即合作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或发放给经销
商的提货权凭证中载明的累计金额小于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时,合作
银行有权向重机公司发出《退款通知书》。
重机公司收到《退款通知书》后,应按《退款通知书》的要求将
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与《提货通知书》中载明的累计金额的差额退还
给合作银行。
(三)对拟开展保兑仓业务经销商的要求
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重机公司对拟开展前述业务的经
销商提出如下要求:
1、依法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经销商及主要负责人银行信用记录良好,非全国失信被执行
人且无相应的法律纠纷;
3、无挪用重机公司资金情况,无重大损害重机公司利益的行为;
4、有一定的资产及措施为重机公司实际担保额提供反担保。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如果在承兑汇票到期前,经销商(买方)存入其在银行保证金账
户的保证金金额小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则由银行向生产企业(卖方)
发出《退款通知书》,由生产企业(卖方)按照银行要求将经销商(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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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银行开立的承兑汇票差额部分(即经销商已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差额)补足。
四、董事会意见
1、为进一步满足重机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授权中联重
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关金融机构、经销商合作开展上述保兑仓业务,
授权重机公司管理层代表重机公司签署上述保兑仓业务相关合作协
议。该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独立董事意见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是为了满足该公司经营
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笼,并严格控
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
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
于授权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议案》。
3、为确保保兑仓业务风险受控,重机公司会对经销商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决策给予经销商保兑仓业务的支持方式和额度。
4、中联重机是中联重科的控股子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联重科持股比例为 67.51%,另两名股东分别为北京弘毅 2010
股权投资中心,持股比例为 22.50%;芜湖瑞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9.99%。北京弘毅 2010 股权投资中心与芜湖瑞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均为投资性的公司,均不参与中联重机的实际经营。因此,
该等股东不提供同比例担保。
5、为确保重机公司利益不受损害,重机公司要求所有开展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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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业务的经销商,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均需向重机
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133,662.41 万元, 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9.68%,包括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因开展融资租赁销售业务、按揭销售业务对
客户的担保。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无逾期担保,没有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被担
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的情形。
六、其他
1、由于本次授权为预计额度,公司将在未来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具体情况。
2、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授权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
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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