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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联重科: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30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
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
诚信、勤勉、审慎的原则,对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
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度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 2018 年度资产核销的相关资料,

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

判断,现就《关于 2018 年度资产核销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资产核销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

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

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同意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二、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依据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履行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

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

值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

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

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计,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母公司)共实现净

利 润 为 3,687,160,846.57 元 , 期 末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13,831,932,721.97 元。公司拟以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如下分配预案: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2.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议

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公司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

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

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

下意见: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分别满足本公司境内、外审计工作要求。

    2、公司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境内财务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国际

核数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3、同意将《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根据境内、香港两地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较为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内部控制总

体上符合中国、香港两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

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

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建议公司 2019 年继续加强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有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六、关于对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

度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

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因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

是为了满足该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产品销售,加

快资金回笼,并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七、关于对按揭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为按揭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

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因开展按揭销售业务,并为按揭销售业务提供回购担保,

是为了满足该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产品销售,加

快资金回笼,并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为按揭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八、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开
              展保兑仓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

辆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

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是为了满足该

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笼,

并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

务的议案》。
      九、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保兑仓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是为了满足该公司经营

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笼,并严格控

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

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

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议案》。
   十、关于对控股公司担保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

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本

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

   1、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控股公司生产经营的需

要,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公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

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况。

       2、上述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

及《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等相关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将《关于对控股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一、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有关公司拟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事宜

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

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能够有效管控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低风险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

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议

案》。
    十二、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公司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

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

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与主业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

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匹配,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公司通过外汇资金业务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

为外汇资产进行保值增值。通过上述衍生品的投资业务,有利于充分

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

的。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同意《公司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十三、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公司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 2018 年预计与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实际

关联交易金额与预计数差异较大。经我们审核,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

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影响较小,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行为。

    2、公司预计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情况。

    3、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该等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条款符合一般商业惯例;该等日

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的规定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现就公司2017年度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

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133,662.41 万元, 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9.68%,包括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因开展融资租赁销售业务、按揭销售业务对

客户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无违规对外担

保行为,无逾期担保,没有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公司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证监发

[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十五、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经公司董事长詹纯新先生提名,聘任杨笃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本人对杨笃志先生的考核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于对杨笃志

先生相关情况的了解及客观判断,我们认为:聘任杨笃志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杨

笃志先生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也具有担任董事会秘书所应具有的素质,其

工作能力、管理水平、个人品质等均能胜任相应工作。因此,我们同

意聘任杨笃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黎 建 强   赵 嵩 正   杨 昌 伯     刘 桂 良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