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联重科: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9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香港 Hong 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北京嘉里中心北楼 27 层                                                       电 话    Tel.:   86-10-5769-5600
邮政编码:100020                                                             传 真    Fax:    86-10-5769-5788

27/F, North Tower, Beijing Kerry Centre
1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联重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联重科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1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公司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长沙市银盆南路 361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多功能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5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共计 27,代表股份 3,157,483,4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420560%;
出席 2020 年年度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 2,398,115,850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股份总数的 33.835641%;出席
2020 年年度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
代表股份 767,055,704 股,占公司 H 股股东股份总数的 48.487541%。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60 人,
代表股份 779,690,941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股份总数的 11.000863%。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 25 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927,061,520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145%;4,101,240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67%;6,011,606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268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927,061,620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147%;4,101,240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67%;6,011,506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268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927,061,520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145%;4,101,240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67%;6,011,606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268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公司 A 股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927,061,520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145%;4,101,240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67%;6,011,606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268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公司 H 股 2020 年年度报告》

     3,927,061,520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145%;4,101,240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67%;6,011,606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268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926,804,526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617%;10,364,740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253%;5,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3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公司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3,900,639,371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2050%;36,523,095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647%;11,9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302%。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公司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境内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

     3,879,062,998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4034%;58,103,268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761%;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0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聘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国际核数师

     3,896,231,708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0100%;40,934,558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694%;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0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其商定报酬原则,授权管理层
根据确定的原则决定具体报酬

     3,915,511,584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9789%;21,654,682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0006%;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4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00020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公司关于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授权董事长签署所有相关融资
文件的议案》

     3,883,234,306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9980%;53,928,160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9717%;11,9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302%。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0、《公司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
的议案》

     3,917,026,961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278%;20,135,505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420%;11,9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302%。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1、《公司关于批准及授权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下游客户金融业
务并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3,917,030,761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374%;20,135,505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420%;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0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2、《公司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306,105,453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71527%;631,060,813
票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8267%;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0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3、《公司关于授权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

     3,195,187,543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95577%;739,978,723
票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04217%;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0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4、《公司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3,934,011,493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666%;3,154,773 票
                                     5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128%;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0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5、《公司关于授权湖南至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议
案》

     3,882,789,873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692%;20,557,538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139%;33,826,955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5916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6、《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
品的议案》

     3,882,789,873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692%;20,557,538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139%;33,826,955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5916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7、《公司关于中联重科商业保理(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发行供应链资产证
券化产品的议案》

     3,883,211,906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9411%;20,135,505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420%;33,826,955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59168%。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8、《公司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2,641,603,695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5559%;42,247,695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4140%;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302%。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公司继续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46,664,777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58269%;637,186,613
票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1430%;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302%。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特别决议案:

     19、《公司关于为按揭、融资租赁和买方信贷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3,482,529,307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4576%;53,938,160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195%;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29%。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0、《公司关于拟注册债务融资工具(DFI)的议案》

     3,354,825,256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08958%;582,341,010
票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0836%;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0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1、《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3,917,046,961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786%;20,119,305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009%;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0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2、《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

     3,917,036,861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529%;20,129,505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268%;8,0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0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3、《公司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3,917,050,761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882%;20,115,505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912%;8,1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0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4、《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3,917,044,661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727%;20,121,705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070%;8,0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0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5、《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933,728,526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479%;3,254,140 票
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652%;191,7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869%。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2020 年年度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了 1 项特别决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177,013,691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43%;681,800 票反
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55%;111,3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502%。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2020 年年度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了 1 项特别决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64,402,964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166%;2,572,340 票反
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352%;80,400 票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482%。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2 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湖南兴湘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审议《公司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回
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分别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8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师虹




                                         见证律师:

                                                       丁继栋




                                                       魏剑波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