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实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26
股票简称:国际实业 股票代码:000159 编号:2017-58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7 年 12 月 25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9 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43,421,05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8086%,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3,293,25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7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2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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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与会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非独
立董事选举);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丁治平先生、王炜先生、李润起先生、梁月
林先生、刘健翔先生、王金秋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计,任期三年,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丁治平:同意 143,293,25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09%,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8,2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3391%,审议通过。
(2)王炜:同意 143,293,25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09%,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8,2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3391%,审议通过。
(3)李润起:同意 143,293,25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09%,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8,2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3391%,审议通过。
(4)梁月林:同意 143,293,25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09%,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8,2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3391%,审议通过。
(5)刘健翔:同意 143,293,25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109%,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8,2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3391%,审议通过。
(6)王金秋:同意 143,749,2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2288%,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4,2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40.2189%,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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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独立
董事选举)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邓峰先生、胡本源先生和徐世美女士为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计,任期三年,累积
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邓峰:同意 143,293,2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09%,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8,2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3393%,审议通过。
(2)胡本源:同意 143,293,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10%,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8,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3512%,审议通过。
(3)徐世美:同意 143,521,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699%,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12.2911%,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制选举张彦夫先生、曹世强先生、谭剑峰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监事会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计,任期三年,累积投
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张彦夫:同意 143,293,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10%,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8,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3512%,审议通过。
(2)曹世强:同意 143,293,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10%,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8,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3512%,审议通过。
(3)谭剑峰:同意 143,521,3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699%,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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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3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12.2912%,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明、姜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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