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实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8-04-0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新疆
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
供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现就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作
出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向控股股东借入款项是基于公司补充短期流动资金和经营周转的需要,
借款利率是综合考虑公司 2018 年度的融资成本和外部金融机构报价,再结合未
来 12 个月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趋势,在此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较为合理,符合公司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入款项事宜。
独立董事: 邓 峰
胡本源
徐世美
2018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