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新疆 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就本次担保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为本次债权转让涉及的所属子公司应偿还债务事宜提供资产质押及信 用担保,有利于盘活资产,提升资产的利用率,所获转让资金可有效缓解资金压 力,确保公司业务按计划稳健运营;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公 司对其具有经营控制权,整体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 胡本源 邓峰 徐世美 2019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