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授权控股子公司可延续进行证券 投资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就本次证券投资授权事项作出独立判断, 发表如下意见: 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与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投资,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 响,符合公司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内控程序健全,本次授权子公司 可延续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授权控 股子公司可延续进行证券投资业务,投资授权期限三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此次证券投资授权事宜。 独立董事: 胡本源 邓峰 徐世美 202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