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会议材料,经审 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盘活公司股权资产,有效回收对外投资的资金,更好 的支持主营业务发展。交易价格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资产评估的股东权益价值 为基础,扣除分红款项,交易价格较为合理。本次交易在董事会权限范围,董事 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本次交易为分期付款,公司 应持续跟踪,依据协议按期清收款项。 独立董事签名: 胡本源、邓峰、徐世美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