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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际实业: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意见2021-07-22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公司就此编制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

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

条件,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本次交易涉及的《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

案)》符合《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监会、深交所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

同意后即可实施。

    3、公司已聘请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公司聘请的银信资

产评估公司是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该等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4、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运用符合市

场惯例且符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的分析方法,此次资产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

法,评估机构设定的评估假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

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反映了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

性。资产评估机构认为收益法是基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优势和行业前景做出的价值

判断,可信程度相对较高,本次评估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报告的评估结
论,本次评估结果符合客观、科学的原则。本次交易的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不

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为

基础,经各方协商确定,并已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为公司的参股公司,通过该项交易有利于改善公

司资产结构,回收的对外投资资金,将有力的支持公司实体产业的业务发展,符

合上市公司立足实体产业发展的政策,符合公司产业发展。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

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重大资产出

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及交易各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9、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安排,并同意将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事项及其他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

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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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马新智           张海霞      张磊




                                                 202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