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实业: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草稿)2022-02-22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若与公司章程相抵触,应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若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或抵触,以相应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五条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或未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上市规则》规定不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授权经理
层行使。
第六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
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投资、资产的收购出售、资产的处置、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贷款、担保、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第七条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无需披露的前款交易事项授权公司
经理层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权限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事项。
第三章 年度股东大会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
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
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章 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后,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有关会务方面的事宜,
包括:
(一) 起草(或由其他相关部门起草)、打印、制作并分发大会材料;
(二) 验证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会务登记、统计并做好选票统计工作;
(三) 维持会场秩序;
(四) 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董事会应将下列资料充分通知股东:
(一) 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的合同和具体条件,以及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起因、
后果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与任何关联企业、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股东的影响;
(四)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股东对议案做出明智决定的其他资料或解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在保障股东质询能充分答复的前提下,出席方式可
以为通讯方式。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发言应针对会议审议内容,主题突出、言简意赅,时间不宜过长。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明确
的回答股东提出的质询,但存在下列情形时除外:
(一) 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 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 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 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
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能力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
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七章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对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
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
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八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
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需有除关联股东之外的有表决权
股份的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
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六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
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档案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现场及网络方式股东大会的表决票等会议资料一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即使该董事在本次股东大
会后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其仍然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名)。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按决议的内容和权责分工要求总经
理组织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承办。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
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八十五条 董事长对除监事会办理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
查,对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现象,应要求并督促总经理和有关责任人限时纠正,对拒不纠正
的,应召开临时董事会做出处理决议。
第十章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由董事会负责组织,修改后的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
始为生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 “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八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九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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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