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实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4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 事前认可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就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事前认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中关
于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
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限售期、本次发
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以及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3、公司董事会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行
业特点、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
4、经审阅《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并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承诺。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
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6、公司与江苏融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其交
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做出上述决议和披露信息的情形,
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 事前认可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刘煜、汤先国、徐辉
2022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