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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际实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合易盈通收到新疆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11-08  

                          证券代码:000159         证券简称:国际实业             公告编号:2022-122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晚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1 号,具体内容如
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通过名下合易盈浩景恬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盈浩价
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盈浩甄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盈
浩挚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荣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2 年
2 月至 8 月 2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新疆国际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实业) 股份 28,018,700 股,占国际实业总
股本 5.83%。你公司在合计持有国际实业股份比例累计达到 5%时,未
及时通知国际实业进行披露并停止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问
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
出的问题。公司将加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
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北京合易盈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1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