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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万宏源:监事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后适用)(2018年11月)2018-11-12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H 股发行后适用;经 2018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国务院关于股份
         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
         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内设财务监督检查委员会、履职监督检查委员会。
         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由监事组成,对监事会负责并向其提
         交工作报告。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
         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监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及其行使方式应当由监事会分别制定
         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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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
               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
               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
               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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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建议。
         监事会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或1/2以上监事提议时,应当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
         监事会会议议题包括:
         (一) 关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应当由监
               事会决议的议题;
         (二) 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
         (三)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意见的议题;
         (四) 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监事会提出议案:
         (一) 监事会主席;
         (二) 董事会;
         (三) 总经理;
         (四) 1/3以上监事。
         未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事项,监事会不能形成决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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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已列入议程的议案所涉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议题及相关资料;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送达;通知期限为:以监事本人收到或理应收到
         通知为有效时限。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应当至少提前10日书面通知
         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至少提前3
         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会议的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有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
         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代表出席。
         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
         请假。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监事可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该监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意
         向视同放弃。
第十二条 会议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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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
         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议案一经表决,应由会议主持人
         宣布表决结果并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主持人
                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的委托人和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以及会议的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
         监事既不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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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待本公司公开发行的
         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
         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
         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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