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8-12-11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 申宏 0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
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
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等信托贷款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18)甘民初 277 号
2.受理时间:2018 年 11 月 23 日
3.知悉时间:2018 年 12 月 6 日
4.受理机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2)被告一:中科建设
开发总公司、被告二: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被告三:海安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6.案由:信托贷款纠纷
7.诉讼/仲裁标的:本金 300,000,000 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8.案件基本情况:2016 年 1 月和 2016 年 4 月,原告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与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光大信
托-申万创新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和《光大信托-申万创新单一资金信托之
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信托合同》),约定原告交付信托资金合计人
民币 3 亿元于光大信托公司,指令其向被告一发放信托贷款。
2016 年 1 月和 2016 年 4 月,光大信托公司作为贷款方与被告一作为借款方
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贷款合同》),
将原告在《信托合同》项下提供的信托资金合计人民币 3 亿元出借给被告一。
2016 年 1 月,被告二作为出质人与光大信托公司作为质权人签订《应收账
款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将被告二在《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3年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项下对被告三享
有各期应收账款质押给光大信托公司。
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被告一应当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偿付 2018 年第
二季度贷款利息。但是被告一到期未支付前述利息。经光大信托公司及原告多次
催告,被告仍未支付,构成《贷款合同》项目下违约,应当依据《贷款合同》承
担违约责任。为此 2018 年 9 月 10 日,光大信托公司向被告一发出《光大信托申
万创新单一资金信托提前还款通知函》,宣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及
利息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构成加速到期。2018 年 9 月 13 日,光大信托公司与原
告合意终止信托并将其基于《贷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下享有的债权及担保权
利等全部权利转让于原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华泰联合证券在
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该诉讼事项的风险,并请投资者对该诉讼事项做出独
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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