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9-01-1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H 股发行后适用,经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审议同意)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
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相关
监管要求,以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为
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和审计过程中的
问题,并积极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
计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
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并形成书面意见,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报表编制说明。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年审会
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审计、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
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在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形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后,应当
适时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度报告予以披露,并
由董事会负责归档。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规程生
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