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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万宏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1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后适用;经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

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共同简称“《公司条例》”)、香港《证

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

简称“《并购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出具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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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内幕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保证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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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月度经营数据;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

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或控制权协议出现变动;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30%;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会计政策发生变动;会计师或者与会计师活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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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其他资料出现变动;

   (十九)发行可借以取得或认购证券的债务证券、可换股票据、

期权或权证;

    (二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咨询、制定、认证、审批

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

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主要负责人);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

接受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七)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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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其他人员;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人员。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容包括: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身份证号码

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岗位及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
点、方式及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信息。

    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档案)至少保存10年,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

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登记表(档案)及时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单位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登

记表(档案),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分阶

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档案应按照本制度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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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填写。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重大事项时,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从事证券服务工作,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

    (三)发生收购、并购、再融资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该事项对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将前述各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

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表格中,可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应以一

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妥善保存,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
他有要求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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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

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档案)》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

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要求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

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

态。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

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

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
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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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

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

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

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

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
诺书,防止可能出现的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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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制度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

    2.《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序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码或股东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代码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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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需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
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
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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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如
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参与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