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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万宏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1月)2019-01-1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H 股发行后适用;经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建立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参与人员和机构因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
处理。
    第三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有关参与人员和机构,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
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年报信息的生成、报送和
披露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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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
    (二)遗漏报送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延迟报送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无合理理由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改正并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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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
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责任追究事
件时,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导致本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公司将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
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形成调查报告,并汇同人力资源部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根据管理权
限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决定的处理结果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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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应
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明确
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文件执
行。
    若本制度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定及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定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公开发行H股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
起,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