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1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后适用,经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及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
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
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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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
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一并简称“证
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
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
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
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
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不当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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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组织及实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事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擅自披露有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未公开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的基础上,负责统一策划、安排和组织第三章所
述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就公司有
关情况接受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
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首先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合理、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并做好备案和
记录,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如需单独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在履行完其
内部报批程序后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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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派人参与沟通,沟通结果应当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
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
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
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及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对董事
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
作。
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媒
体关系建立与维护,策划组织新闻发布会,舆情监测,重大新闻宣传
活动及媒体参观来访活动的会务及招待工作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
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全体员
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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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
敏感性意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诚实信用、热情、有责任心;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
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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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指定网
站公布,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
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二)网络平台
1.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2.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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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3.公司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
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规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
4.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
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5.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
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依规在互动平台刊载。
7. 任何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发布或刊登的公告、通告或报
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有)、公告、通
函、股东大会通知及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在
报章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
所网站及公司网站览阅。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2.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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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3.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
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四)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五)现场参观
1.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提前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六)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七)其他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详见附件 1),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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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
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
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法定期间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
录,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格式见附件 2),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
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应
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 3),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
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活动相关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不时审查股东大会的开会程序以确保符合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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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制
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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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调研承诺书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贵公司的调研活动,我自愿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
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本人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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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调研接待纪要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
接待人员: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接待人员签字:
记录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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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关系活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动类别 □现场参观
□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
位名称
及人员
姓名
时 间
地 点
上市公
司接待
人员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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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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