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01-17
债券代码:112386 债券简称:16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2445 债券简称:16 申宏 02
债券代码:112446 债券简称:16 申宏 03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 申宏 0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 申
宏 01、16 申宏 02、16 申宏 03)、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8 申宏 01、18 申宏 02)的债券受托管
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
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上海周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17)沪 0115 民初 83469 号
2.受理时间:2017 年 11 月 1 日
3.本案进展的知悉时间:2019 年 1 月 7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被告:上海周贤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6.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7.诉讼/仲裁标的:经济损失 9,168 万元人民币(最终单价以双方协商或评
估价格为准),租赁过渡房的房租及物业费,违约金 1,583,214.20 元人民币(以
下币种同)
8.案件基本情况:2011 年 5 月,申万宏源证券与上海周贤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周贤房产”)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其拆迁申万宏源
证券房屋,并于 2014 年交付置换的动迁安置用房,但至 2017 年 10 月,周贤房
产多次延迟交付拆迁安置房,并由于经营不善及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等原因,
陷入经营困难。
2017 年 10 月 27 日,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周贤房
产,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周贤房产:(1)交付合同约定的动迁房,或按市价
补偿房款人民币 9,168 万元(具体单价以双方协商或评估鉴定为准);(2)继续
提供临时过渡用房;(3)支付违约金 1,583,214.20 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2018 年 12 月 4 日,本案一审正式开庭审理。
二、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
2019 年 1 月 7 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申万宏源证券与周贤房产签订的《动拆迁房屋置换及经济补偿协议》及
《补充协议》解除;(2)周贤房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万宏源证券
房屋经济损失 60,331,552 元;(3)周贤房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万
宏源证券按每月 214,410.33 元的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1 日期至周贤房产履行上述
第(2)项判决主文之日止的过渡房租金;(4)周贤房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申万宏源证券按每月 6,316 元的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周贤房产履
行上述第(2)项判决主文之日止的过渡房物业费;(5)周贤房产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支付公司房屋违约金 1,583,214.20 元。同时,周贤房产负担本案案件
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
三、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为发行人子公司涉及的案件,而债券偿付主要依靠发行人合
并口径的偿债能力。截至 2018 年 9 月末,发行人合并口径总资产、净资产、货
币资金总额分别为 34,888,074.85 万元、7,089,512.08 万元、7,086,694.08 万元,
而涉案金额为 9,16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合并口径总资产、净资产、货币资金
比例分别为 0.03%、0.13%、0.13%,所占比例均较低,且发行人子公司作为原
告,为该诉讼的胜诉方。综上,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无重大不利影响。
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华泰联合证券
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该诉讼事项的风险,并请投资者对该诉讼事项做出独
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