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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万宏源:独立董事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9-02-28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葛蓉蓉女士、任晓涛先生、杨

文清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其任职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和限制的情形,具备与其职位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查阅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就相关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的

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

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
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并且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同意《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2,535,944,5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0.50 元(含税),共分配利润人民币 1,126,797,228.00 元。剩余未

分配利润 1,366,147,800.49 元转入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的要求,经认真

审阅公司有关资料,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况发表如下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1.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

       2.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
814,435.93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末账面       期初账面
    关联方名称      科目名称                                   往来形成原因
                                   余额           余额

中央汇金及其附属                                             交易单元席位租赁收
                    应收款项        818.25      1,861.57
企业                                                                 入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   其他应收款/
                                 233,401.15     166,971.13     借款及借款利息
公司                 应收利息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其他应收款/
                                            0   145,147.66     借款及借款利息
有限公司             应收利息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其他应收款/
                                 500,070.55    94,249.55   借款及借款利息
公司                 应收利息
宏源恒利 (上海)    其他应收款/
                                  80,144.66     5,009.21   借款及借款利息
实业有限公司         应收利息
申万宏源产业投资
                   其他应收款         1.32          0.00     代垫费用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814,435.93   413,239.12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无对外担保情况。



    三、独立意见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情况。

    2.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的签

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阅了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公司衍生品投资情况的有关资料,现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所属子公司已获得相关业务资格,可以开展相关业务。截至

报告期末,利率衍生工具持仓合约金额 6,112,202.60 万元,占公司报
告期末净资产的 88.07%;权益衍生工具持仓合约金额 2,101,114.71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 30.28%;商品衍生工具持仓合约金额

273,757.88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 3.94%。风险可控。同时,
符合监管部门相关监管指标要求。
    此项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衍

生品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申万宏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预计 2019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认为公司预计的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基于业务发展
和经营需要,有助于提高公司业务开展效率,属于正常交易行为,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

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同意按照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将公司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预计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允定价原则、参考
市场价格或行业惯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此事项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预计,
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与金融
    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申万宏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拟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投”)签订

《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认为该协

议为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挂牌上市所需,协议的内容、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

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与金融
      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申万宏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
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的内容、
形式以及已履行的审议与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2.该等协议为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所需,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公允、客
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该等框架协议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
协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