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独立董事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9-02-28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葛蓉蓉女士、任晓涛先生、杨
文清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其任职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和限制的情形,具备与其职位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查阅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就相关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的
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
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
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并且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同意《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2,535,944,5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0.50 元(含税),共分配利润人民币 1,126,797,228.00 元。剩余未
分配利润 1,366,147,800.49 元转入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的要求,经认真
审阅公司有关资料,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况发表如下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1.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
2.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
814,435.93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末账面 期初账面
关联方名称 科目名称 往来形成原因
余额 余额
中央汇金及其附属 交易单元席位租赁收
应收款项 818.25 1,861.57
企业 入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 其他应收款/
233,401.15 166,971.13 借款及借款利息
公司 应收利息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其他应收款/
0 145,147.66 借款及借款利息
有限公司 应收利息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其他应收款/
500,070.55 94,249.55 借款及借款利息
公司 应收利息
宏源恒利 (上海) 其他应收款/
80,144.66 5,009.21 借款及借款利息
实业有限公司 应收利息
申万宏源产业投资
其他应收款 1.32 0.00 代垫费用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814,435.93 413,239.12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无对外担保情况。
三、独立意见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情况。
2.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的签
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阅了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公司衍生品投资情况的有关资料,现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所属子公司已获得相关业务资格,可以开展相关业务。截至
报告期末,利率衍生工具持仓合约金额 6,112,202.60 万元,占公司报
告期末净资产的 88.07%;权益衍生工具持仓合约金额 2,101,114.71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 30.28%;商品衍生工具持仓合约金额
273,757.88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 3.94%。风险可控。同时,
符合监管部门相关监管指标要求。
此项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衍
生品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申万宏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预计 2019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认为公司预计的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基于业务发展
和经营需要,有助于提高公司业务开展效率,属于正常交易行为,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
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同意按照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将公司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预计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允定价原则、参考
市场价格或行业惯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此事项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预计,
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与金融
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申万宏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拟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投”)签订
《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认为该协
议为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挂牌上市所需,协议的内容、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
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与金融
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申万宏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
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的内容、
形式以及已履行的审议与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2.该等协议为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所需,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公允、客
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该等框架协议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
协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