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受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3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统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 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等相关事项。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1 日的交易 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0 日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第2页 共7页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 14:30 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 街 1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决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 签到册等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四十三人,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16,004,235,0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016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十五人,于股权登 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13,314,980,7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833%。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的规定 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计为二十八人,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2,689,254,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933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四十人,代表股份 总数为 3,174,511,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4.0864%。 3、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3页 共7页 公司六位董事、六位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 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003,899,5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9%;反对 214,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2) 《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003,899,5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9%;反对 214,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3) 《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003,899,5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9%;反对 214,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第4页 共7页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4)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004,019,5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7%;反对 214,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003,899,5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9%;反对 214,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6) 《关于审议<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2019 年)>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982,937,0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669%;反对 18,319,0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5%;弃权 2,97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7) 《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i) 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387,102,5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0%;反对 214,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4,0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ii) 与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791,205,6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5%;反对 214,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4,0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iii) 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 13,805,261,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214,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4,01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与该等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分别回避表决。 第5页 共7页 (8) 《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 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384,047,2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54%;反对 3,270,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5%;弃权 4,0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9) 《关于为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004,010,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6%;反对 224,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实行等额选举。 (i) 选举葛蓉蓉女士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954,568,568 股。 (ii) 选举任晓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954,285,665 股 (iii) 选举杨文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954,285,065 股。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员资 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第6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