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0-10-22
债券代码:112386 债券简称:16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2446 债券简称:16 申宏 03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 申宏 02
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申宏01
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 申宏 02
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 申宏 0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品种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申万宏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集团”、“发行人”或者“公司”)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 申宏 01)、申万
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二)(债券简称:16 申宏 03)、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8 申宏 0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品种二)(债券简称:18 申宏 0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 申宏 0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9 申宏
0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
简称:19 申宏 04)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
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的约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
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案件唯一编码:(2019)辽 02 民初 1757 号
2.受理时间:2019 年 10 月 15 日
3.知悉时间:2020 年 10 月 19 日
4.受理机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证券营业部;(2)被告:
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
6.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7.诉讼标的:
(1)被告依法向原告重新提供面积为 5,000 平方米且符合《华轻大厦拆迁安
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平面设计户型的房屋;
(2)如被告无法进行重新安置,则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 2008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充
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 5,346.59 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暂以 10,652 元
/平方米计算,具体单价依据对回迁房产的评估结果确定数额),支付违约金
26,732.95 元(暂定,依据对回迁房产的评估结果确定数额);支付租金损失
2,974,750 元(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止,按照每年 59.495 万元
的标准支付,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由
被告承担。
8.案件基本情况:
2008 年 1 月 25 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
称“原告”)与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泰”或“被告”)签
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作为拆迁人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金马路 178
号 1—7 层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根据《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被告
为原告安排回迁房屋面积为 5,000 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分别是一层安排 500 平
方米,二层安排 500 平方米,其余面积安排在三层内,并有专用电梯。同时被
告承诺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将回迁房屋交付于原告使用。
被告一直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提供房屋,2014 年 10 月 17 日,被告通
知原告办理回迁房屋交付事宜,经原告对回迁房屋进行验房,发现被告提供的
回迁房屋与《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附回迁平面图严重不符,各项设
置存在重大缺陷,根本无法满足原告作为证券营业部的用房需求。原告多次就
回迁房屋安置事宜与被告进行沟通以寻求解决方式,但直至今日,被告均未能
提供出任何合理解决方案。
2019 年 10 月 8 日,原告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并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原告诉请为:(1)被告向原告重新提供面积为 5,000
平方米且符合《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平面设计户型的房屋;
(2)如被告无法进行重新安置,则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 2008 年 1 月 25 日签
订的《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并赔偿经济损失 5,346.59 万元(暂以 10,652 元/平方米计算,具体单价依据对回
迁房产的评估结果确定数额);(3)被告支付违约金 26,732.95 元(暂定,依据对
回迁房产的评估结果确定数额);(4)被告支付租金损失 2,974,750 元(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止,按照每年 59.495 万元的标准支付,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 日);(5)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2020 年 9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就本次合同纠纷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
诺按照原告的要求,对房产进行整修整改,保证房屋满足原告的日常经营需求,
并承担回迁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等成本,在被告完成房屋整改后,原告接受
房屋。和解协议签署后,原告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20 年 10 月
19 日,原告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华
泰联合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各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行为准则》、
上述各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
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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