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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万宏源: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1-09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债券代码:112386   债券简称:16申宏01
债券代码:112446   债券简称:16申宏03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       公告编号:临2020-95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
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申宏01
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申宏02
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申宏04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
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
纷案(一)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5 号
    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
    3.知悉时间:2020 年 8 月 18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
告二:谭爱武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36,964,188.00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 2017 年 9 月 25 日签订了《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
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207 万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6,50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
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
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
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
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
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9.本案进展情况:
   近日,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 年 11 月
3 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
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5 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
柯宗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
36,964,188.00 元,以及自 2019 年 12 月 14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16
日 止 的 违 约 金 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2,497,612.53 元 , 并 支 付 以
36,964,188.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
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
柯宗庆名下的 13,379,999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
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
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
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然而,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
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
纷案(二)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7 号
   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
   3.知悉时间:2020 年 8 月 18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
告二:谭爱武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43,230,000.00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
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950 万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6,99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
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
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
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
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
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9.本案进展情况:
    近日,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 年 11
月 3 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
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7 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
柯宗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
43,230,000.00 元,以及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
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 676,999.03 元,并支付以 43,23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
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
的 19,900,000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
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
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
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
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
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
纷案(三)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8 号
    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
    3.知悉时间:2020 年 8 月 18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
告二:谭爱武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14,990,000.00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
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700 万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2,51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
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
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
发生履约保障比例跌破平仓线,未依约回购本息,且经原告查询,
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
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9.本案进展情况:
   近日,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 年 11
月 3 日,收到法院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
沪 0104 民初 19548 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 14,990,000.00 元,
以及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
共计人民币 344,074.17 元,并支付以 14,99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
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 6,326,999 股“蓝
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
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
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
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
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
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
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 O 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