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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万宏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1-02-05  

                        债券代码:112386                                      债券简称:16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2446                                      债券简称:16 申宏 03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 申宏 02
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 申宏 02
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 申宏 0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品种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申万宏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集团”、“发行人”或者“公司”)2016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 申宏 01)、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二)
(债券简称:16 申宏 03)、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8 申宏 01)、申万宏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
券简称:18 申宏 0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债券简称:19 申宏 0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9 申宏 0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9 申宏 04)的债
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将债券发行人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有关重大
仲裁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仲案字 0525 号
    2.受理时间:2021 年 1 月 27 日
    3.知悉时间:2021 年 2 月 3 日
    4.受理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5.当事人:(1)申请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被申请人:①泓
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6.案由:基金合同纠纷
    7.仲裁标的:本金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8.案件基本情况:2019 年 10 月 24 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申万宏源证券”)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光伏”)、
泓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盛资产”)签订《泓盛腾龙 4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来光伏为基金委托人、泓盛资产为基金管理人,
申万宏源证券为基金托管人。其后,该私募基金产生投资亏损,中来光伏认为泓
盛资产未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管理人义务,管理和运营基金财产,
履行基金赎回、及时披露重大风险等义务;认为申万宏源证券未尽托管人的相应
义务,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泓盛资产赔偿投资本金损失 5,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2)申万宏源证券作为托管人对泓盛资产的赔偿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二、 仲裁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仲裁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华
泰联合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各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行为准则》、
上述各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
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