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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万宏源: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1-04-20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符合
相关独立性政策和专业守则的独立性要求,拥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
验,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要求,具有投资者保护
能力。我们同意将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请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

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小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具有

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符合相关独立性政策和

专业守则的独立性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充分,

有关聘任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罗兵咸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分别按照中国企业会计
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境内、境外审计、审阅等服务;同

意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上述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我们同意此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委员签字:




   谢荣             叶梅          黄丹涵           杨小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