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申万宏源: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0-20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
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申宏01
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申宏02
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申宏04    公告编号:临2021-102
债券代码:149393   债券简称:21申宏01
债券代码:149394   债券简称:21申宏02
债券代码:149553   债券简称:21申宏04
债券代码:149578   债券简称:21申宏05
债券代码:149579   债券简称:21申宏06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
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 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
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案(一)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74 民初 1968 号
    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
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5)被告四:马
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8,300万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
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100 万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8,30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
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
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
告三提供了 1,200 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被告四提供了其持
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质押。被告一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
外,2020 年 4 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
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
提起诉讼。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
沪 74 民初 1968 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 83,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
违约金;(2)被告陈色琴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支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
被告柯宗贵协商以其名下 24,532,000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
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柯宗贵所有,不足部
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4)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
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以其质
押的 12,000,000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及其孳息
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
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
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
告柯宗贵继续清偿;(5)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
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马美容协商,以其名下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70%股权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
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
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马美容所有,不足
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6)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二)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74 民初 1969 号
    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
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5)被告四:马
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6,000万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
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598 万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1
亿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
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
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告三提
供了 1,000 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被告四提供了其持有的广
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质押。《协议》履行过程中,
被告一归还了 4,000 万本金,然而,被告一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
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2020 年 4 月,
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
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
沪 74 民初 1969 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 60,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
金;(2)被告陈色琴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支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柯
宗贵协商以其名下 19,424,999 股“蓝盾股份”股票(证券代码:
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
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柯宗贵所有,不足部
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4)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
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以其质
押的 10,000,000 股“蓝盾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97.SZ)及其
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
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
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
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5)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
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马美容协商,以其名下广州奥邦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70%股权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
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马美容所有,不
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6)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三)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三)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6 号
    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1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
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马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21,734,965.78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
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671.3 万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9,00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
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
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
告三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质押。
《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然而,被告一后续
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2020 年 4 月,
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
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6 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
宗贵、陈色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初始交易款人
民币 21,734,965.78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柯宗贵届
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支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柯宗贵协商以其
名下 11,826,399 股“蓝盾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97.SZ)及其
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
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
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柯宗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
陈色琴继续清偿;(3)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
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马美容协商,以其名下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70%股权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
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马美容所有,不足部
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4)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四)申万宏源证券诉刘祥代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 74 民初 169 号
    2.受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2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
宏源证券”);(2)被告:刘祥代
    6.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10,763.24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8.案件基本情况:2019 年 12 月 20 日,申万宏源证券与刘祥代
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刘祥代开展融资购
买股票业务期间,因刘祥代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申
万宏源证券根据合同约定,向刘祥代发出提醒,要求对方补足担保
物或了结部分融资交易,使维持担保比例至警戒线以上。因刘祥代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维持担保比例,满足合同强制平仓约定,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刘祥代的信用账户被强制平仓,2020 年 12
月 15 日强平成交后,被告尚欠融资本金 107,632,375.2 元未还。经
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1)沪 74 民初 169 号】,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


       二、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
响。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