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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2-06-10  

                        债券代码:    149393.SZ                               债券简称: 21 申宏 01
              149394.SZ                                          21 申宏 02
              149553.SZ                                          21 申宏 04
              149578.SZ                                          21 申宏 05
              149579.SZ                                          21 申宏 06
              149825.SZ                                          22 申宏 01
              149826.SZ                                          22 申宏 02
              149898.SZ                                          22 申宏 03
              149899.SZ                                          22 申宏 04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21
 申宏 01,债券代码:149393.SZ;品种二简称:21 申宏 02,债券代码:149394.SZ)、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
 种二)(简称:21 申宏 04,债券代码:149553.SZ)、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简称:21 申宏 05,债券代
 码:149578.SZ;品种二简称:21 申宏 06,债券代码:149579.SZ)、申万宏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22
 申宏 01,债券代码:149825.SZ;品种二简称:22 申宏 02,债券代码:149826.SZ)
 及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一简称:22 申宏 03,债券代码:149898.SZ;品种二简称:22 申宏 04,债券
 代码:149899.SZ)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21 申宏 01”、
 “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


                                      1
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之重大事项报告
如下:
   根据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披露的《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经与发行人沟通,
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
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等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 74 民初 2502 号
    2.受理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6 月 7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
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被告一: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二:柳
永诠、被告三:张奈、被告四:柳长庆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106,825,000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2019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
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一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其后原告分别与被告一签订二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以 1660 万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300202)作为质押标
的股票,融入资金合计人民币 12,26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25 日,被告二柳永诠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对被告一与原告
上述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三张奈签署《配偶知晓
同意函》,认可被告二在保证合同下的保证义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021 年 3 月


                                    2
24 日,被告四柳长庆与原告签订股权出质合同,以其持有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
技有限公司 9%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一未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时采取措施使之恢复
至双方约定的预警值以上,在质押标的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下
未按照原告要求提前购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被告一支付待偿还本金人民币 106,825,0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被
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等。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原告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
106,825,0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2)原告对被告一出质的股票及其孳息享
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
告对被告四出质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股权及其孳息享有优先受
偿权。
    (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
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诉柳永诠等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 74 民初 2520 号
    2.受理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6 月 7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
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被告一:柳永诠、被告二:张奈、被告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柳长庆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375,400,000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2019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
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一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其后原告分别与被告一签订三份《申万宏


                                    3
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以 5100 万股聚龙股
份(证券代码:300202)作为质押标的股票,融入资金合计人民币 37,54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25 日,被告二张奈签署《配偶知晓同意函》,认可被告一上
述协议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被
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 年 3 月 24 日,被告四柳长庆与原告签
订股权出质合同,以其持有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的股权及其派
生权益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一未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时采取措施使之恢复
至双方约定的预警值以上,在质押标的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下
未按照原告要求提前购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待偿还本金人民币 375,400,000 元及相关利息、
违约金,被告三和被告四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等。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原告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一、被告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
付本金 375,400,0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2)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承
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一出质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对被告四出质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股权及其孳息享有
优先受偿权。
    (三)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诉柳永诠等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 74 民初 2521 号
    2.受理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6 月 7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
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 被告一:柳永诠、被告二:张奈、被告三:柳长庆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4
    7.诉讼标的:本金 158,207,600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2020 年 4 月 17 日,原告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
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一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其后原告分别与被告一签订三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以 19797999 股聚龙股份(证券
代码:300202)作为质押标的股票,融入资金合计人民币 158,207,600 元。
    2020 年 4 月 17 日,被告二张奈签署《配偶知晓同意函》,认可被告一上
述协议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020 年 5 月 14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二
份股票质押担保合同,以其持有的共计 2145021 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300202)
为被告一上述协议下的债务提供担保。2021 年 3 月 24 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
股权出质合同,以其持有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的股权及其派生
权益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一未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时采取措施使之恢复
至双方约定的预警值以上,在质押标的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下
未按照原告要求提前购回,在合约到期时也未履行购回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待偿还本
金人民币 158,207,6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被告三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等。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原告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一、被告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
付本金 158,207,6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2)原告对被告一出质的股票及
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二出质的股票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对被告三出质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股权及其孳息享有
优先受偿权。
    (四)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诉周素芹等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 74 民初 2522 号
    2.受理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6 月 7 日


                                    5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
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 被告一:周素芹、被告二:柳长庆、被告三:张奈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160,765,200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2020 年 4 月 17 日,原告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
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一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其后原告分别与被告一签订三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以 19687999 股聚龙股份(证券
代码:300202)作为质押标的股票,融入资金合计人民币 160,765,200 元。
    2020 年 4 月 17 日,被告二柳长庆签署《配偶知晓同意函》,认可被告一
上述协议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020 年 5 月 14 日,被告三张奈与原告
签订二份股票质押担保合同,以其持有的共计 2179698 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
300202)为被告一上述协议下的债务提供担保。2021 年 3 月 24 日,被告二与
原告签订股权出质合同,以其持有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的股权
及其派生权益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一未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时采取措施使之恢复
至双方约定的预警值以上,在质押标的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下
未按照原告要求提前购回,在合约到期时也未履行购回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待偿还本
金人民币 160,765,2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被告三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等。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原告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一、被告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
付本金 160,765,2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2)原告对被告一出质的股票及
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三出质的股票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对被告二出质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股权及其孳息享有
优先受偿权。


                                   6
      二、诉讼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财信证券作为“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
“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的受托
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
后,财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及“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
“22 申宏 04”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财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之《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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