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22-11-29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
债券代码:149393 债券简称:21申宏01
债券代码:149394 债券简称:21申宏02
债券代码:149553 债券简称:21申宏04
债券代码:149578 债券简称:21申宏05 公告编号:临2022-90
债券代码:149579 债券简称:21申宏06
债券代码:149825 债券简称:22申宏01
债券代码:149826 债券简称:22申宏02
债券代码:149898 债券简称:22申宏03
债券代码:149899 债券简称:22申宏04
债券代码:148054 债券简称:22申宏06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
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万宏源证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诉明泰汇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
合同纠纷案
1.本次案件唯一编码:(2022)沪 74 民初 1624 号
2.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
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被告:明
泰汇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汇金”)
3.受理时间:2022 年 5 月 6 日
4.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11 月 24 日
5.诉讼标的:本金 430,000,000 元人民币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8.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申万宏源证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
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明泰汇金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协议》,其后又签订两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
简称为“《协议》”),约定明泰汇金以其持有的 9,000 万股“天融
信”(证券代码:002212)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资产管理计划融入
合计人民币 73,000 万元的资金。2020 年对上述交易合约进行了多次
延期。期间,明泰汇金对质押股票多次进行了提前购回。2021 年 3
月,因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向明泰汇金发出提前购回通知。后明泰
汇金未按通知要求提前购回,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
宏源证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泰汇金
支付未偿还本金人民币 43,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11 月 24 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
书,支持申万宏源证券全部诉讼请求,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
告明泰汇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本金
430,000,0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2)申万宏源证券对明泰汇金
出质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申万宏源证券诉明泰汇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
购合同纠纷案
1.本次案件唯一编码:(2022)沪 74 民初 1625 号
2.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被告:明
泰汇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3.受理时间:2022 年 5 月 6 日
4.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11 月 24 日
5 诉讼标的:本金 125,000,000 元人民币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申万宏源证券与明泰汇金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业务协议》,其后又签订一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
下简称为“《协议》”),约定明泰汇金以其持有的 3,800 万股“天
融信”(证券代码:002212)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申万宏源证券融
入合计人民币 32,000 万元的资金。2020 年 12 月,申万宏源证券对上
述交易合约进行了延期。期间,明泰汇金多次进行补充质押,并对质
押股票进行了多次提前购回。2021 年 3 月,申万宏源证券因质押股
票被司法冻结,向明泰汇金发出提前购回通知。后明泰汇金未按通知
要求提前购回,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
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泰汇金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未偿还本金
人民币 12,500 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11 月 24 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
书,支持申万宏源证券全部诉讼请求,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
告明泰汇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本金
125,000,0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2)申万宏源证券对明泰汇金
出质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
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