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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万宏源: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修订稿)2023-03-31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经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同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提高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
规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外,董事会依照本授
权方案行使职权。


                      第一部分 投资业务授权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决定公司及子公司
(不含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日常投资业务及其退出:
    (一)本年度单一项目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10%;
    (二)本年度累计投资总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 50%。
    公司新设、并购各级子公司、为各级子公司增资等一般性长期股
权投资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需公司作为其股东决定的投资业务,

依照本授权方案第二部分“管理事项授权”执行。
    公司与各级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含对子公司增资、借款等),
不计入上述投资余额,不受单一项目投资总额的限制。


                      第二部分 管理事项授权
    一、机构设置
    决定公司在境内外新设、并购、注销各级子公司等法人机构。其

中,一级法人机构设置不得转授权。
    二、一般性长期股权投资
    决定公司在境内外新设、并购、注销各级子公司或为各级子公司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单笔投资、退出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 10%;年度投资、退出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 30%。
    三、对外担保
    公司以自有资产对外担保的(不包括公司因自身融资需要设定的
担保),董事会有权决定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
    (三)担保对象仅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且资产负
债率不得超过 70%;
    (四)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融资及资金管理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因自身经营所需进行的融资及

为该融资所进行的资产担保。
    决定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资金借贷及其他合法合规形式的资金
统筹管理,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五、对外捐赠
    决定本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不含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额不
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

    决定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加上其上一年
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的百分之一,且不超过 6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
    对遭遇突发重大事件地区的援助如超过以上总额,可由董事会审
批,但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购置与处置
    决定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及
其他资产购置与处置:
    (一)年度累计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二)单次购置、处置上述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
    (三)连续四个月内已处置固定资产所得到价值的总和,超过股
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
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继续处置或同意处置公司的固定资
产;
    (四)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七、资产核销

    (一)债权、股权等资产核销(含债权转为股权资产事项)年度
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
    (二)其他资产年度核销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
    八、子公司事项
    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子公司

(含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需公司作为其股东进行决定的事项。


                 第三部分   本授权方案的特别说明
    (一)本授权方案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本方案统称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的,或因《公司
章程》修订、变更等导致本授权方案与其不符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执行。
    (二)本授权方案所称“超过”不含本数,本年度是指自然年,
净资产是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值。
    (三)一般性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公司在境内外新设、并购、
注销各级子公司或为各级子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四)债权、股权资产的核销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
理办法》认定为“呆账”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的核销;除符合该办
法规定的债权和股权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的核销,如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等的核销等,认定为其他资产的核销。对于债权转为股权、债权
转让等且存在减值情形的,视同为债权资产核销并按授权额度纳入管
理。
    (五)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通过持股实
现控制目标且合并报表的经营实体。
    (六)本授权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解释;仍无法解释的,由董事会解释。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明
确规定相关权力为董事会保留职权或本授权方案明确不得转授权的,
董事会可将本授权方案的部分权限转授权经营管理层。

    (七)公司原则上每年对本授权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汇报,
监事会可对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八)本授权方案的制定、变更等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经董事
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授权方案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授权期满后,股东大会
未重新授权的,本授权方案继续有效,至股东大会作出新的授权方案
为止。本授权方案生效后,公司已有授权文件与本授权方案不符的,
以本授权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