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 149393.SZ 债券简称: 21 申宏 01 149394.SZ 21 申宏 02 149553.SZ 21 申宏 04 149578.SZ 21 申宏 05 149579.SZ 21 申宏 06 149825.SZ 22 申宏 01 149826.SZ 22 申宏 02 149898.SZ 22 申宏 03 149899.SZ 22 申宏 04 148054.SZ 22 申宏 06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21 申宏 01,债券代码:149393.SZ;品种二简称:21 申宏 02,债券代码:149394.SZ)、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 种二)(简称:21 申宏 04,债券代码:149553.SZ)、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简称:21 申宏 05,债 券代码:149578.SZ;品种二简称:21 申宏 06,债券代码:149579.SZ)、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 称:22 申宏01,债券代码:149825.SZ;品种二简称:22 申宏 02,债券代码:149826.SZ)、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 种一简称:22 申宏 03,债券代码:149898.SZ;品种二简称:22 申宏 04,债券代码: 149899.SZ)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三期)(品种二)(简称:22 申宏 06,债券代码:148054.SZ)的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 “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1 申宏 06”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 “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宏 06”之重大事 项报告如下: 根据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披露的《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经与发行人沟通, 现将债券发行人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一)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5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告二:谭爱 武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36,964,188.00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 2017 年 9 月 25 日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一》),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 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一》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207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6,500 万元的资金。被 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 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一》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 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 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一》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一》约定承担相 2 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 年 11 月 3 日, 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5 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向 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 36,964,188.00 元,以及自 2019 年 12 月 14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16 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 2,497,612.53 元,并 支付以人民币 36,964,188.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 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 13,379,999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 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 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 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 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4 执恢 597 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 13,379,999 股“蓝盾股份” (证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 25,051,284.22 元由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 产,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二)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7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告二:谭爱 武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3 7.诉讼标的:本金 43,230,000.00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二》),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 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二》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950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6,990 万元的资金。被 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 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 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 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二》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二》约定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 年 11 月 3 日, 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7 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 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 43,230,000.00 元,以及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 676,999.03 元,并支 付以人民币 43,23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 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 19,900,000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 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 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4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4 执恢 598 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 19,900,000 股“蓝盾股份” (证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 37,296,932.5 元 由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三)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8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告二:谭爱 武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14,990,000.00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三》),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 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三》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700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2,510 万元的资金。被 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 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三》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发生履约保 障比例跌破平仓线,未依约回购本息,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 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三》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 据《协议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 年 11 月 3 日, 收到法院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8 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向申万宏源证 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 14,990,000.00 元,以及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 344,074.17 元,并支付以人民币 14,99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 6,326,999 股“蓝盾股份” (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 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 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 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本案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4 执恢 599 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 6,326,999 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 12,349,432.27 元由 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诉讼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进展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财信证券作为“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 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 “22 申宏 04”、“22 申宏 06”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财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 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及“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 “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 宏 06”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6 财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 “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宏 06”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 按照“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宏 06”之《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