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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3-04-13  

                        债券代码:     149393.SZ                                  债券简称: 21 申宏 01
               149394.SZ                                             21 申宏 02
               149553.SZ                                             21 申宏 04
               149578.SZ                                             21 申宏 05
               149579.SZ                                             21 申宏 06
               149825.SZ                                             22 申宏 01
               149826.SZ                                             22 申宏 02
               149898.SZ                                             22 申宏 03
               149899.SZ                                             22 申宏 04
               148054.SZ                                             22 申宏 06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21
 申宏 01,债券代码:149393.SZ;品种二简称:21 申宏 02,债券代码:149394.SZ)、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
 种二)(简称:21 申宏 04,债券代码:149553.SZ)、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简称:21 申宏 05,债
 券代码:149578.SZ;品种二简称:21 申宏 06,债券代码:149579.SZ)、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
 称:22 申宏01,债券代码:149825.SZ;品种二简称:22 申宏 02,债券代码:149826.SZ)、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
 种一简称:22 申宏 03,债券代码:149898.SZ;品种二简称:22 申宏 04,债券代码:
 149899.SZ)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三期)(品种二)(简称:22 申宏 06,债券代码:148054.SZ)的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
 “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1
 申宏 06”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
 “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宏 06”之重大事
 项报告如下:
     根据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披露的《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经与发行人沟通,
现将债券发行人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一)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5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告二:谭爱
武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36,964,188.00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 2017 年 9 月 25 日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一》),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
 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一》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207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6,500 万元的资金。被
 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
 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一》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
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
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一》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一》约定承担相


                                      2
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 年 11 月 3 日,
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5 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向
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 36,964,188.00 元,以及自 2019 年 12 月
14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16 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 2,497,612.53 元,并
支付以人民币 36,964,188.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
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 13,379,999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
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
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
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
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4 执恢 597 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 13,379,999 股“蓝盾股份”
(证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 25,051,284.22
元由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
产,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二)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7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告二:谭爱
武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3
    7.诉讼标的:本金 43,230,000.00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二》),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
 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二》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950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6,990 万元的资金。被
 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
 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
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
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二》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二》约定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 年 11 月 3 日,
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7 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
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 43,230,000.00 元,以及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 676,999.03 元,并支
付以人民币 43,23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
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
19,900,000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
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
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4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4 执恢 598 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 19,900,000 股“蓝盾股份”
(证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 37,296,932.5 元
由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三)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8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告二:谭爱
武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14,990,000.00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三》),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
 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三》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700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2,510 万元的资金。被
 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
 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三》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发生履约保
障比例跌破平仓线,未依约回购本息,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
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三》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
据《协议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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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 年 11 月 3 日,
收到法院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8
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向申万宏源证
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 14,990,000.00 元,以及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 344,074.17 元,并支付以人民币
14,99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 6,326,999 股“蓝盾股份”
(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
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
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
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本案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4 执恢 599 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 6,326,999 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 12,349,432.27 元由
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诉讼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进展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财信证券作为“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
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
“22 申宏 04”、“22 申宏 06”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财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
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及“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
“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
宏 06”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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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
“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宏 06”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
按照“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宏 06”之《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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