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 债券代码:149393 债券简称:21申宏01 债券代码:149394 债券简称:21申宏02 债券代码:149553 债券简称:21申宏04 债券代码:149578 债券简称:21申宏05 公告编号:临2023-26 债券代码:149579 债券简称:21申宏06 债券代码:149825 债券简称:22申宏01 债券代码:149826 债券简称:22申宏02 债券代码:149898 债券简称:22申宏03 债券代码:149899 债券简称:22申宏04 债券代码:148054 债券简称:22申宏06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 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 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 案(一)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5 号 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告 二:谭爱武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36,964,188.00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 2017 年 9 月 25 日签订了《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以下统称为《协议一》), 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 依据《协议一》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207 万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6,50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 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 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一》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 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 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一》项下的违约事项, 应当依据《协议一》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 年 11 月 3 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 调解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5 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柯宗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 人民币 36,964,188.00 元,以及自 2019 年 12 月 14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16 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 2,497,612.53 元,并支付以人 民币 36,964,188.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 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 柯宗庆名下的 13,379,999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 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 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 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9.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沪 0104 执恢 597 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 13,379,999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 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 25,051,284.22 元由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 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再次向法院 申请执行。 (二)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 案(二)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7 号 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告 二:谭爱武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43,230,000.00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二》),约定由原告作为 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二》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950 万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6,99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 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 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 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 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二》项下的违约事项, 应当依据《协议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 年 11 月 3 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 调解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7 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柯宗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 额人民币 43,230,000.00 元,以及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 676,999.03 元,并支付以人民 币 43,23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 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 柯宗庆名下的 19,900,000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 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 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沪 0104 执恢 598 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 19,900,000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 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 37,296,932.5 元由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 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再次向法院申 请执行。 (三)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 案(三)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8 号 2.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告 二:谭爱武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14,990,000.00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三》),约定由原告作为 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三》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700 万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2,51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 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 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三》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 发生履约保障比例跌破平仓线,未依约回购本息,且经原告查询,被 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 《协议三》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 年 11 月 3 日,收到法院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 沪 0104 民初 19548 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 前 向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支 付 初 始 交 易 金 额 人 民 币 14,990,000.00 元,以及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止 的 违 约 金 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344,074.17 元 , 并 支 付 以 人 民 币 14,99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 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 宗庆名下的 6,326,999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 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 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 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拟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9.本案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沪 0104 执恢 599 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 6,326,999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 用后,余款人民币 12,349,432.27 元由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 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再次向法院申请 执行。 二、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 响。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