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10-3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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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3
四、结论意见 ............................................................................................................... 4
签署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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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
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丁久阳律师、夏福荣律师(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法律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对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2018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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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2:30 在:江苏省苏州市
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 73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缪汉根
先生主持。
公司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29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28 日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登记表》以及有关的身份证明、委托
书、持股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均为现任职务,具备列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28 名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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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份数额为 3,226,831,99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0.08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共有 4 名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3,225,302,993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80.0511%)。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同意,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8 年度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同意,该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同意,该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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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丁久阳
夏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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