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1
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2018年度全资子公司开展PTA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
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开展PTA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2018年度全资子公司开展PTA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独立董事: 连向阳、万解秋、张祥建
201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