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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盛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10月)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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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10月29日,经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
的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
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
材料期货,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
相关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三)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
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
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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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由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负责人、原料采购部、营销部、财务部及期货操作相关人员等共同
组成。

    第六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
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
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
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
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
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达到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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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
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
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根据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期货市场行情、库存情况拟定套期
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公司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期货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操
作。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工作小组提供原材料、产
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套期保值申请;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套期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
由期货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工作小组对已开仓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
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期货操作员进行平仓操作。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
由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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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
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
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内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
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
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
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
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管理
层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
度》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
工作小组、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五)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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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
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六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
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
司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审计等各有关人
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风险由本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
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规行为人
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不同处罚,并通过法律途径
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
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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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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