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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盛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18-075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
1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独立董事对
本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
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通知》,
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通知》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
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日期

    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即公司从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起按照《通
知》的要求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报表。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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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财政部发布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按照《通知》相
应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相应调整。修订的主要内
容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
收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应付利息”和“应付
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工
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

       2、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
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
和“利息收入”项目。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三、董事会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

       四、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


                                                                        2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专项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
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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