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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盛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19 年 1 月 22 日,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
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的全部在职成员。其中,董事由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构成;监事由内
部监事、外部监事构成。

   1、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员工兼任的董事。

   2、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3、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4、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兼任的
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5、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三条   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或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利益相结
合,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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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
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2、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考核;

   3、负责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
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1、内部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
准执行;其他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
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2、外部董事: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董事津贴。

   3、独立董事: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4、内部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
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内部监事另行发放监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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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外部监事: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监事津贴。

   6、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
绩挂钩。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主要
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度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
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
所得税。


                             第四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公司
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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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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