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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盛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0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19年4月19日,经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
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
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
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均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
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
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外汇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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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
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如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
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
协议及文件,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2、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
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建议方案。

    2、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
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
品交易计划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3、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
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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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5、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
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
司财务负责人。

    6、财务部门应对各单位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每月向公司
财务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7、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信息隔离措施的执行。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
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
职能,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
合素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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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
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不同处罚,并通过法律途
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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