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2019-04-20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9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19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及子公司以规避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且公司已制定了相关内控制度,规范业
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加强了风险管理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 连向阳、万解秋、张祥建
201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