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2021-05-1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华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现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之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相关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
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公司及本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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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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