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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许继电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09-29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 年 9 月 28 日经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充
分掌握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
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
行考核;
   (三)负责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七)检查公司遵守有关与财务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
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证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做
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证券业务
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
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
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证券业务管理部门有关
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