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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许继电气:总经理工作细则2020-12-31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0 年 12 月 30 日经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权限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1-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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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如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应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总经理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在提名或提议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

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董事会决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原则为:

    (一)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各自分工和权限

分管有关部门和所属企业;

    (三)分工职责的确定及调整以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权:

    (一)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

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

进行日常经营决策的主要形式,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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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不能主持时,可

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议权限范围内,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将不需经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权,

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决策。

    (一)公司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如适用),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

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比例低于 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符合下列

标准之一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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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

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10%的,

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本条(一)(二)项所称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适用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

参会人员并送达会议材料。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须有半数(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到会

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事项,原则上由有关部门(单位)

或分管领导汇报,参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参会人

员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应该保密的会议

内容和讨论情况,以及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外泄漏。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组织和服务

工作。根据会议议题征集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总经理审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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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形成的决议事项等。会议决议应妥善保

管并存档。



                   第四章   授权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签订重大合同,需办理授权的,依照公司

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办理。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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