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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许继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1-07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2022 年 1 月 6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行为和工
作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出席监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董事、经理的经营
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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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六条 监事会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或通讯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两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召开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协助监事会
主席发出。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
通讯方式进行。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发
出的,自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传真发出日期以发送传真的传真机
的报告单显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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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及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书面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并行使表决权,但一名监事不得同时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监事的委
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的委托书中应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交送
会议主持人。监事不得委托非公司监事的人员代为出席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
的人数以及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
要明确态度,对会议需要做出决议的内容逐项表决。表决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监事
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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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由会议主
持人指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及列席会 议者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的签名簿作为公
司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
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
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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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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