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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许继电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10-15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14日经公司八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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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品种前,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深圳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和变更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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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深圳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其在

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前,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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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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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

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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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深圳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

反本管理办法,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

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公司股

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管理办法,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办法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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