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1-30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年11月29日经公司八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
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所指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
一以上,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当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建议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两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做出决策的,为公司利益的
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
当向委员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必
要时也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工作细则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
议。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