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12-16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地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
似的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
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
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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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应当采
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
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
位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
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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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
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
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
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
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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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
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
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
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七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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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
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
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前,财务部门应对被担保企业进
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包
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
前景;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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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及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或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派专人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
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行业前
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分别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审慎评估,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
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
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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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
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调
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期间,如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
和期限等主要条款时,应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采用书面形式且
约定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
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订立的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严格审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
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
其提供担保,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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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六)担保期限;
(七)双方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监管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
等重要财务资料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由财务部门妥善保管,并
将担保事宜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
财务情况、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
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以利于
持续风险控制。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若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
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财务部门应具体做好以下
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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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嫌疑,立即向公司汇
报,并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
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
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
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
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在查证后
立即准备启动追偿程序,并及时上报公司和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
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
任。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
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所有部门及责任人,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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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
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经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对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
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对外担保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前将对外担保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少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对外
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
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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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越权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由于工
作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无视风险擅自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
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
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视公司损失多少、风险大小、情节轻重
等情形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
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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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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