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0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事前认可的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各项议案、说明和相关资料。我们
认为,会议文件齐备,相关资料齐全,同意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本次重组方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及共同增资合资公司暨关联
交易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该方案有利于彻底解决本公司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隅集团”)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有利于减少公司与金隅集团之间
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调整业务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有利
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关于公司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意见
(一)鉴于金隅集团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同时又是本公司的间接
控股股东,因此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程序。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之规定。
(三)本次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重组报告书及相关合同的意见
公司编制的《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共同增资合
资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签署的《关于合资公司增
加注册资本的协议》、《资产收购协议》、《关于终止<股权托管协议>
之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
题与解答》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评估事项的意见
(一)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本次交易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执业资
质。评估机构及其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业
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
构具有独立性。
(二)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中,评估机构所设定的假设前提均能按
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
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评估目的是为确定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价值,
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和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
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根据标的资产实际情
况最终选取了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
映了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
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
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
评估参数取值合理,评估定价公允、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业绩补偿协议》的意见
同意公司与金隅集团签署《业绩补偿协议》。该等业绩补偿安排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
七、关于即期回报摊薄的意见
同意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完成后即期回报摊薄的分析及采取的措施,该
项分析客观、真实,相关措施适当、可行,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八、关于计提 2018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一)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
(二)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
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具有合
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前已征求了独立
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董事会审议该事
项的程序合法合规。
九、关于公司核销 2018 年度资产损失的意见
(一)公司本次核销资产损失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规定;
(二)本次核销资产损失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本次核销资产损失事项,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
规。
十、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
的说明
公司与吉林水泥集团 2018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因客观情况发生
变化导致实际未发生。但是公司在 2018 年年初对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
预计符合公司和关联方客户当时的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公司与鞍山冀东 2018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实际发生金额未超过预计的金额。虽然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
致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偏差,但是公司在 2018 年年初对日
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和关联方客户当时的实际情况,具备合
理性。
十一、关于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意见
(一)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正常交易,
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定价公允,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
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三)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四)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该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一)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
财务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
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规定要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
务的风险可控;
(二)我们审阅了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我们
认为,协议约定的条件符合一般的金融机构商业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
护资金安全,结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
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防范措施具体明
确,可以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
(四)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
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五)因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
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十三、关于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
见
(一)财务公司为合法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获取的存款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
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金隅集团其他成员企
业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拟发生的存款业务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业务;
(二)公司制定的《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风险处置预案》,风险防
控措施有效;公司对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了解和评价,制定了《北京
金隅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客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
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三)拟发生的存款业务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
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四)因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
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十四、关于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借款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
见
(一)拟发生的借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
同档次贷款利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在财务公司
借款;
(二)拟发生的借款业务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
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三)因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
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孔祥忠
独立董事:柴朝明
独立董事:姚 颐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