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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东水泥: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1-10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之规定,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水泥”或“上市
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
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故上市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的说明

    交易对方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
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故交易对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经冀东水泥独立财务顾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
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均不
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
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
办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
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